列印時間:113/11/21 21: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師證書者,得充驗光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生證書者,得充驗光生。
本法所稱之驗光人員,指前二項之驗光師及驗光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