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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國內用戶申請租用電信機構電報交換用戶機線設備,經由電信機構電報交
換總機之連接與交換,與國內其他用戶間或與國外用戶間相互通報者,依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