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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購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郵局辦理郵購服務,以溝通生產消費雙方供求關係,促進商品標準化,利
潤合理化,以謀社會工商繁榮,適應公眾生活需要,並開拓國際市場,爭
取外匯為宗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