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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非常時期,經濟部得就左列農礦工商各企業及物品分別指定,呈經行政院
核准,依本條例管理之:
一 棉、絲、麻、羊毛及其製品。
二 金、銀、鋼、鐵、銅、錫、鋁、鎳、鉛、鋅、鎢、銻、錳、汞及其
製品。
三 食糧、植物油、茶、糖、皮革、木材、鹽、煤及焦炭、煤油、汽油
、柴油、潤滑油、紙、漆、酒精、水泥、石灰、酸鹼、火柴、交通
器材、電工器材、電氣機器工具、教育用品、藥品、人造肥料、陶
器、磚瓦、玻璃。
四 其他經經濟部呈准行政院指定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