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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劃分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及監獄、看守所、少年
觀護所首長 (以下簡稱首長) 之人事權責,以確立人事責任制度,特訂定
本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