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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宣揚具有美學、歷史、教育及文明意義之文物,辦理出版品發行、複製、仿製文物、文化創意產品、藝術紀念品之開發與銷售、文物收購及相關業務推動,特設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