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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定期存款到期前得中途解約,但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七
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解約應將存款
全部一次結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