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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銀行業在戰前所成立之普通存款、儲蓄存款、信託存款及放款尚未清償者,依本條例規定清償之。
前項所稱銀行業,包括郵政儲金匯業局及中央儲蓄會。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