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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統一辦理起降於軍用機場之台金班 (專) 機,入出境軍用航空器及經主
管機關許可之友邦或與我國有實質關係國家軍民用航空器 (含包機) 及乘
員之海關檢查、證照查驗、檢疫及安全檢查,特訂定本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