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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軍艦駛入中華民國領海港口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外國軍艦請求駛入我國領海、港口,均應由所屬國政府、使領館或代表機
構,敘明具體任務、軍艦艦名、艦型,編號、噸位、呼號,頻率、通信方
法、艦長姓名、艦載人數、是否配載飛機、進泊地方、到達日期及停留日
數等項,於預定到達日期至少十日前文達外交部請求同意。但確因天災、
損傷或意外事故,臨時緊急請求者,得不受上述時間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