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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管制運用臺灣地區 (含金門、馬祖) 公民營各機構之通信設施,使與軍
用通信密切配合,俾有效支援軍事作戰,特制定本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