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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以外之文件證明事務,除條約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華
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通稱駐外
館處) 依據本辦法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