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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訂定全文 15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特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