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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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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選舉業務,於直轄市、縣(市)各設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得於內政部發布改制計畫後,設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並配合調整或裁撤原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其原有業務由新設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承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