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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七條制定之。
省、縣 (市) 、鄉 (鎮、縣轄市) 之自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