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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司法院為規範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職務之工作內容、資格條件、支
酬標準、年度考核等項目,特依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