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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為執行中美兩國政府於五十四年四月九日換文所達成之協議 (以下
簡稱中美兩國協議) ,特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置行政院
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中美經濟社會
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之管理與運用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