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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
前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契約得不再經會計人員審核。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仍應將契約副本,送主(會)計單位備核:
一、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
二、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
三、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任,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各公營事業國內、國外之產品報價,應由業務單位依照各公營事業規定程序辦理,其事後訂約者,契約仍應送會計人員會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