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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