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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之第 5  條第 2~4 項、第 12 條第 3、5~8項、第 13、13-1、32-1~32-3、34、38-1~38-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