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