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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保安林無繼續存置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其一部或全部。
前項保安林解除之審核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