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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
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