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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