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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教師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應於輔導學生修習課程、選擇科系或探索生涯發展時,鼓勵學生適性多元發展,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