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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1 條
依本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規定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
依本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成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一、完成三年實驗教育。
二、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後續參與實驗教育,其在學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