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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辦理承銷公告,並應登載於當地之日報。其公告事項,應包括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及其依據之說明、證券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及公開說明書之取閱地點及方法。
證券商承銷普通公司債,如銷售對象僅限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且已於證券商同業公會網站登載承銷公告者,得不受前項應登載於當地日報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如係由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議定者,其公告事項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包括據以訂定承銷證券銷售價格之財務性資料及會計師對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且該據以訂定承銷證券銷售價格之財務性資料在計算每股獲利能力時,應充分反映發行股數增加之稀釋效果;對不同來源或期間之資料,其計算基礎並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