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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運銷國外之特種貨物,於出口後因故退貨,除退運回廠應由該貨物之產製廠商先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復運進口外,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申報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