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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報繳稅:
一、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特種貨物。
二、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供銷售之特種貨物,轉供自用。
三、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庫存應稅未稅之特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