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判解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憲法
、
公然侮辱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判解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11 條
統一發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
一、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
二、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
專用印章者。
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
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四、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五、已註明作廢者。
六、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七、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八、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九、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十、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一、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
者。
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致
無法辨認載具識別資訊情形者,不適用本辦法給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