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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義勇消防總隊(以下簡稱總隊),總隊視勤務需要,得設大隊、中隊及分隊,其編組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所屬義勇消防人員投保救災意外險。
總隊之內部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以下均簡稱消防局)會同總隊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