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醫療器材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本辦法 110.06.25 修正之第 113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43 條
自動撒水設備,得依實際情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但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之舞臺,應設開放式:
一、密閉濕式:平時管內貯滿高壓水,撒水頭動作時即撒水。
二、密閉乾式:平時管內貯滿高壓空氣,撒水頭動作時先排空氣,繼而撒水。
三、開放式:平時管內無水,啟動一齊開放閥,使水流入管系撒水。
四、預動式:平時管內貯滿低壓空氣,以感知裝置啟動流水檢知裝置,且撒水頭動作時即撒水。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