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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各級政府應舉辦防救災教育及宣導,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及傳播媒體應協助推行、指派所屬人員共同參與。
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文宣資料、教導手冊或相關多元化宣導教材,於傳播媒體播放、刊載或於公共場所宣導、張貼。
實施第一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相關政府機關(構)、公共事業及其他經各級政府擇定之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前項參與或協助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