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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