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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社會住宅租賃期限為三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於租賃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檢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文件,以書面申請續租;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
社會住宅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但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得延長為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