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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下列機關因業務需要申請測繪成果資料時,得免徵規費:
一、內政部或其所屬國土測繪中心申請前條各款資料。
二、內政部營建署或其所屬機關申請前條第一款資料。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所屬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申請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
四、交通部或其所屬機關申請前條第四款臺灣地區交通路網圖數值資料檔。
五、財政部賦稅署申請前條第四款臺灣地區建物及區塊圖數值資料檔、第五款地籍圖檔。
六、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辦理案件需要申請前條各款資料。
七、各級地政機關申請轄區內前條第五款地籍圖檔、數值地籍測量原始成果檔、地段外圍圖檔及第六款資料。
八、與內政部或資料產製機關簽訂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政府機關,於合作契約中約定免徵之適用。
各機關學校因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申請測繪成果資料者,經內政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得免徵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