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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7 條
一般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
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棟次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