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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 條
土地複丈圖之整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更後之經界線用紅色標示之,並將其原經界線用紅色×線劃銷之。
二、變更後地號用黑色標示之,原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
三、合併後再分割者,其分割之經界線與前因合併而劃銷之經界線一致時,應於原經界線上紅色×線處加繪紅色○,以示將×線劃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