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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 條
因地籍圖重測確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依據重測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
建物因基地重測標示變更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
重測前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