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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6 條
緊急送醫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明確之緊急送醫流程及緊急醫療資源網絡。
二、製作服務紀錄,並完成醫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