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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得親自、通訊或委託他人,備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辦理: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駕駛執照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親屬,並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五、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並應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六、委託他人申請者,並應檢具申請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