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