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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信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之幕僚長,為辦理公務有使用職章之必要時,得層請總統核准製發職章;其有對外行文之必要者,並得呈請總統核准製發印或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