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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信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蒙、藏地方特殊性質之機關或官職,必須製發印信者,得比照本條例之規定製發,或依向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