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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褒揚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