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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復審提起後,於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