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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