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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其授權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後,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但申請文件機密等級屬機密以上者,應以紙本方式申請之。
前項申請人為直轄市長、縣(市)長以外機關首長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前,報經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核准。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退離職人員或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後,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經裁撤或改組者,應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構)或其直接上級機關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