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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4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