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
二、簽證報告,就應予說明之事實未予說明。
三、簽證事項中之環境保護設施或措施與有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明。
四、未親自到現場實地查核污染防治(制)設施或環境現況。